為扶植企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壯大物流產業,培植園區財源,促進城北新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開發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扶植獎勵對象為入園企業(不含更名等形式變更的企業)和有關個人。
(二)本辦法適用前提是扶植獎勵對象的稅務關系或稅收落戶在長沙金霞經濟開發區。
(三)本辦法中所提“園區稅收”是指經核定后列入園區財政收入的有關稅種,具體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當年產生并繳納的稅收的園區留成收入。核定企業完成的園區財政收入時,以通用繳款書作為計算依據(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必須換成通用繳款書)。
(四)具有特殊稅源性的項目及有關重大企業,開發區將實行一事一議,另行確定獎勵方案,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五)對落戶本園區的企業、項目或其投資方、股東等關聯方,若已經享受了開發區在土地地價或與稅收掛鉤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獎勵或優惠,不再依本辦法計獎。
(六)開發區獎勵與開福區政府獎勵重復的項目、企業或個人只能享受一次獎勵,不重復計獎。
二、扶植獎勵內容
(一)產業項目投資獎勵
1、物流和工業類
(1)物流和工業投資
凡新辦物流和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不含購地費用)3000萬元以上的,在合同約定建設期的第一年,按形成賬面固定資產額的2%給予企業資金扶植。
(2)標準廠房
對于一次性投資開發600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廠房(不含自建自用),三層以上(含三層)或單體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的,在合同約定建設期的第一年,按其建筑面積(僅限用于生產的廠房面積)一次性給予投資開發商15元/平方米的資金扶植。從第三層起(含第三層),每增加一層增加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的資金扶植。此項與“工業投資”不重復計算。
(3)物流倉儲
對于一次性投資開發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科技現代化多層立體的物流加工、倉儲及分銷用房(不含自建自用),三層以上(含三層)或單體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的,在合同約定建設期的第一年,按其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投資開發商15元/平方米的資金扶植。從第三層起(含第三層),每增加一層增加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的資金扶植。此項與“物流投資”不重復計算。
2、商貿服務類
凡單位商務使用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專業商務樓及賓館酒店,在竣工投入使用的當年,按樓宇商務使用面積,對商務樓一次性給予開發商50元/平方米資金扶植,對辦公寫字樓、賓館酒店一次性給予開發商30元/平方米資金扶植。以居住為主的商住樓項目二層或二層以上且單體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裙樓和用于商用的地下建筑,一次性給予開發商10元/平方米資金扶植。
3、企業創新類
(1)企業上市
凡園區企業在成功上市的當年,園區給予100萬元獎勵。
(2)科技創新
凡企業當年設立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企業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金扶植,并由開發區授予“技術創新先進單位”稱號。
(3)名牌產品
凡當年企業自有商標被工商部門評定為全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分別給予企業30萬元、5萬元資金扶植。凡當年企業產品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評定為國家級名牌產品、省級名牌產品的,分別給予企業15萬元、2萬元資金扶植,并由開發區授予“創名牌先進企業”稱號。
(二)稅收獎勵
1、新辦企業扶植獎勵
(1)新辦工業和物流企業
投產當年實繳園區稅收50萬元以上,且逐年增幅超過20%的,前三年分別按其年實繳園區稅收超規定增幅以上部分的50%、40%、30%給予企業資金扶植。
(2)新辦商貿企業和餐飲、娛樂、酒店等其他服務型企業投產當年實繳園區稅收50萬元以上,且逐年增幅超過20%的,前三年分別按其年實繳園區稅收超規定增幅以上部分40%、30%、20%給予企業資金扶植。
2、企業稅收規模獎勵
(1)物流和工業企業
對年實繳園區稅收50-100萬元、100-200萬元、200-400萬元、400-600萬元、600-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分別給予企業該年度5萬元、10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獎勵(其中50%獎給企業,50%獎給企業管理層干部)。
(2)建安、商貿企業和餐飲、娛樂、酒店等其他服務型企業對年實繳園區稅收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以上,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其中60%獎給企業,40%獎給企業管理層干部)。
3、企業稅收增幅獎勵
凡上年實繳園區稅收50萬元以上,逐年增長且增幅達25%以上的;上年實繳園區稅收150萬元以上,逐年增長且增幅達20%以上的;上年實繳園區稅收400萬元以上,逐年增長且增幅達15%以上的,按其超過規定增幅以上部分的20%給予企業獎勵。
4、樓宇企業稅收獎
凡由園區招商領導小組認定的在專業寫字樓內辦公的企業,當年企業實繳園區稅收5-10萬元、10—50萬元、50萬元以上,按30%、40%、50%給予獎勵。
新辦企業扶植獎勵、企業稅收規模獎勵、稅收增幅獎勵、樓宇企業稅收獎勵不重復計算。
5、稅收協調獎勵
凡為協調建安施工企業關系發揮積極作用的房地產項目,按該項目實繳園區建安稅的一定比例獎勵房地產企業和建安企業及有關人員。
(三)招商引資中介獎
1、凡引薦外資項目,生產型企業按簽約后一年內投資固定資產到位資金的5‰,商業、餐飲、休閑等服務型企業按簽約后一年內投資固定資產到位資金的4‰,一次性獎勵中介人(到位資金均不含購地費用)。
2、凡引薦內資項目,生產型企業按簽約后一年內投資固定資產到位資金的4‰,商業、餐飲、休閑等服務型企業按簽約后一年內投資固定資產到位資金的3‰,一次性獎勵中介人(到位資金均不含購地費用)。
3、凡引薦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跨國集團公司、境外基金、國內民營100強及知名產業集團來開發區投資,或引進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到位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的重大招商引資產業項目,按簽約后一年內投資固定資產到位資金的6‰獎勵中介方,項目后續資金到位或增資不再支付中介獎勵(不含購地費用)。
4、房地產項目啟動后按供地面積每100畝獎勵中介人10萬元(限具體委托地塊)。
5、凡為園區自身項目融資的,按實際到位融資金額的1-3‰獎勵。
6、凡引進或爭取上級各部門扶植園區自身建設、發展的資金,進入開發區財政分局調
度、管理和無償使用的,按國家級、省級、市級資金,分別給予獎勵(具體實施獎勵由開發區另行研究決定)。
7、凡爭取上級各部門和銀行無息、貼息和低息貸款,按節約的利息(實際利率與人民銀行基準的差額)的40%給予引資單位或個人獎勵。
8、凡為園區引進實繳稅收5-10萬元、10—50萬元、50萬元以上的樓宇企業,分別給予中介人0.5萬元、1萬元、2萬元獎勵。
9、在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手續辦理、規劃修改調整等工作中,為園區節約資金的,經開發區研究決定,給予有關單位或個人適當獎勵。
三、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在開發區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其他
1、凡年度內未完成開發區下達的產業項目目標任務的企業,不能給予獎勵。
2、凡上年度欠稅的企業,需補齊欠稅,減去欠稅額后作為當年計獎金額;凡當年欠稅的企業,不予計獎。
3、企業應當履行好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的義務后才能計獎和兌獎。
4、本辦法由長沙金霞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局負責組織解釋。
5、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實行年度考核兌現。如遇國家和省、市財稅體制重大調整或區域經濟發展需要時,本辦法另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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